男子9990元拍10部手机 商家拒发货
市场价值约10万元的10部苹果手机,被消费者以9990元买下。手机网店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但因未及时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最终被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付10部苹果手机。近日,案件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2023年9月21日,成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一部苹果15手机顶配版本只需999元,并标示“预售,10月6日晚上8时前发货”。他下单购买了10台,并支付了9990元。第二天,商家负责人林女士联系成先生,称订单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成先生要求发货,林女士则表示每部手机实际价格为1.29万元,买家支付尾款后才能发货,或者可以选择“仅退款”。
男子9990元拍10部手机 商家拒发货 法院判决交付
成先生坚持按支付的价格完成交易。同年12月11日,林女士再次联系成先生,表示999元的单价是错误的,属于重大误解,请求成先生退款并愿意支付100元作为补偿。成先生没有同意退款,而是起诉至柳南区法院,要求商家交付10部苹果15手机顶配版本。
诉讼中,林女士辩称店铺设置涉案手机价格时出错,与实际价格相差10倍以上,店内并未进行促销或举办购物节活动,不存在如此低价销售的理由。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涉案手机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颜色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成先生下单成功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生效。法院还指出,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林女士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女士的店铺向成先生交付10台涉案手机。
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林女士认为她告知过成先生关于案涉手机的真实价格,但成先生并未与她在价格上达成合意,故而认为双方买卖关系不成立,要求市中院驳回成先生的诉请。她还提到在电商平台投诉该订单为风险订单后,平台支持不予发货处理。即便合同成立,此单交易也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柳州中院认为,从林女士发布的手机商品信息页面看,明确写明每部单价为999元,没有任何关于定金或预付款、首付款字样的标识,也没有标明如林女士主张的商品价格为9999元或1.29万元及需补差价的说明。成先生提交订单购买手机,满足法律规定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聊天记录,林女士的说法自相矛盾,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她在发出要约与成先生订立合同时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最终,柳州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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