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女子厕所产女后将其杀害 获刑4年半

访客 2024-08-28 10:31:32 21677 抢沙发
女子厕所产女后将其杀害 获刑4年半摘要: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洋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基本案情被告人“00后”洋某因对基本生理知识的淡薄,怀孕而不自知,生子后将其杀害。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2日19时...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洋某故意杀人罪一案。

基本案情

女子厕所产女后将其杀害 获刑4年半

被告人“00后”洋某因对基本生理知识的淡薄,怀孕而不自知,生子后将其杀害。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洋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日租房卫生间内,分娩出一名活体女婴。洋某害怕女婴啼哭让他人知道其未婚怀孕生子,遂使用一把自用的金属修眉刀将女婴残忍杀害,随后将女婴尸体用浴巾包裹后扔在楼道内的垃圾桶中。经鉴定,女婴胎龄36周左右,双肺浮扬试验阳性,死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判决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洋某故意杀害有生命体征的婴儿,属“生母溺婴”,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出于仓皇失措、顾及颜面等动机将亲生女婴杀死,但被告人对亲生女婴杀害之果断、丢弃之随意、事后之淡定,于“情”来说是对血亲的冷漠和残忍,毫无不舍与愧疚之意;于“理”来说有违人伦道德,随意弃婴于公众场所,社会影响恶劣;于“法”来说是对国法的无知,毫无敬畏可言,被告人的荒唐无知不应以亲生女婴的生命权买单,其行为于情、理、法所不容。根据被告人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再敲性教育警钟!

万错之源,皆因无知!本案被告人洋某,把怀孕绝经当做月经不调,把肚子变大当做身体肥胖,把妊娠反应当做生病难受,甚至分娩阵痛都被当做胃肠感冒打针治疗,直到孩子出生,在卫生间打吊瓶输液的洋某才猛然醒悟,致使悲剧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性教育是一个令人难以启齿的敏感话题,人们总是谈“性”色变,青少年很难接受到正式、系统的性教育。孩子缺乏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一些不良信息的“催化”下,不少青少年春心萌动,致使有些少女未婚生子。家庭教育上,父母要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对孩子适时进行性教育。学校教育上,要让孩子从小了解生命孕育、成长基本知识,了解自己的身体构造和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学习有关青春期生长发育的知识等等。希望每一个孩子的教育经历中,都有一段正规、全面的性教育,学会基本的生理知识,懂得自我保护、自爱自重,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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