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通报一起高处坠落事故10月16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公布了《龙华大浪某工程项目“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4月1日14时25分许,大浪街道某工程工作...
深圳通报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10月16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公布了《龙华大浪某工程项目“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4月1日14时25分许,大浪街道某工程工作井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工程名称为大浪街道某工程,合同工期为2021年11月19日至2026年11月19日,目前处于土建施工阶段。事故发生时使用的设备是DZ1185盾构机,由刀盘、盾体及盾构后备套等组成。管片拼装机在盾体内,有多层作业平台。
建设单位为深圳某地铁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某股份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某工程建设咨询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湖南某工程公司。
伤者王某是湖南某工程公司的普工,事发时他与三名工友在地下隧道拼装管片。王某站在管片拼装机上使用风炮紧固螺杆时,不慎从站立位置坠落至下方推进油缸处受伤,坠落高度约5.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用担架转移王某并立即升井,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项目经理王某坤得知情况后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存在瞒报情况。5月6日,王某家属向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该起事故。
伤者王某被诊断为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多发颈胸椎横突、棘突骨折等,经鉴定达重伤二级。
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间接原因包括中国某股份公司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湖南某工程公司未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以及中国某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中国某股份公司和湖南某工程公司进行处理,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深圳通报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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