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老太太离世后,留下一套估价约300万的徐汇区房产,目前由其老伴儿的侄子徐先生居住。按法律,若无继承人,这房产应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然而,沈女士自称许老太太的干女儿,声称生前尽了...
许老太太离世后,留下一套估价约300万的徐汇区房产,目前由其老伴儿的侄子徐先生居住。按法律,若无继承人,这房产应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然而,沈女士自称许老太太的干女儿,声称生前尽了赡养义务,有权分配遗产,因此起诉徐先生。徐先生反驳自己才是实际承担婶婶晚年生活与身后事的人。
因双方均非法定继承人,法院无法直接立案,需引入第三方——民政局参与。依据民法典,无人继承遗产时,民政局或村委会将担任遗产管理人,故法院指定徐汇民政局负责许老太太的遗产管理事宜。
审理过程中,新情况浮现:许老太太有一位在香港定居的亲弟弟,如仍健在,他将是法定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这使得案件复杂化,若仅凭此撤销民政局的管理人身份,后续找不到其弟,案件执行将受阻。为避免此困境,徐汇法院决定维持民政局的现有角色。
经调查,沈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许老太太的扶养行为,故法院未支持其继承请求。相反,徐先生因有众多证人证实其长期照料许老太太直至去世,最终判决房产由徐先生继承,并要求他支付30万给许老太太的弟弟,假定其仍在世。
为确保判决有效执行,通过公证提存方式,徐先生将30万转入指定账户,静待许老太太弟弟或其合法继承人前来认领,民政局在此过程中的管理角色发挥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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