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奶奶忘拔车钥匙孙女启动冲向人群七旬老太邓某在幼儿园门口等待孙女耿某放学时,未关闭电动三轮车电源,留下安全隐患。5岁的小耿某不慎触碰右侧车把,使车辆突然前冲,尽管邓老太试图阻止,但仍...
奶奶忘拔车钥匙孙女启动冲向人群
七旬老太邓某在幼儿园门口等待孙女耿某放学时,未关闭电动三轮车电源,留下安全隐患。5岁的小耿某不慎触碰右侧车把,使车辆突然前冲,尽管邓老太试图阻止,但仍导致车辆穿越马路并与骑电动车的韦某相撞,多人因此受伤,韦某最终因伤势过重离世。
事后,韦某的家人悲痛万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老太、耿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77万元。
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邓老太未关闭车辆电源且让未成年人接触驾驶位,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而耿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邓老太作为受托监护人,虽然有照顾不当之处,但考虑其行为出于家庭互助,非盈利性质,故其责任不宜过重。
法院进一步指出,受害者韦某驾驶电动车时未戴安全头盔,对其自身伤害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事故成因及损害后果,最终判定邓老太承担65%的赔偿责任,耿某的监护人承担25%,同时因受害者自身的疏忽,减轻被告方10%的责任。
此次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委托监护责任的细致划分,旨在平衡家庭责任与法律责任,鼓励家庭内部互助互爱的同时,也强调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体现了法律对传统美德的尊重和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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