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购买和使用受国家严格管控的精神类药品的案件屡见不鲜,许多人出于各种目的明知违法仍铤而走险。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毒品案,涉案男子小C因向女友“炫耀”并证明迷药的存在,在境外黄色视频交流群中购买了含有依替唑仑成分的迷药,计划用在女友身上。最终,小C因构成走私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事情的起因源于小C的女友不相信世界上有迷药的存在,而小C认为女友过于单纯,为了向她证明迷药不仅存在,而且有实际效果,他决定亲自试一试。通过他加入的一个境外黄色视频交流群,小C接触到有人兜售迷药。他以“新手”的身份向卖家询问如何使用,卖家向他推荐了一款代号为“025”的迷药,并称该药物可溶于水且无味,服用者醒来后不会有任何记忆。小C支付了900元并留下假名和地址等待收货。
几天后,北京海关在对入境邮包例行检查时发现,小C的包裹内夹藏着10粒疑似药品的白色药片。次日,当小C签收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药片含有1.11克依替唑仑成分,这种药物具有催眠、镇静作用,属于我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的管制药品,未经许可不得购买或运输。
法院认为,小C通过邮寄方式非法走私管制药品依替唑仑入境,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小C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小C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以及《禁毒法》第二条均明确规定,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例如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依替唑仑等,都属于毒品。这些药品如果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则是合法的。但若因自己吸食、迷晕他人等非法目的而购买、使用,则难逃法律制裁。该案中,小C自述购买迷药一方面是出于好奇,另一方面是想向其女友证明“世界不像她想的那样简单”,表示自己并没有其他进一步的恶意,无意对女友外的其他人使用。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无论是否实际使用还是对亲友以外的人使用,都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法官提示,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管控的精神类药品,千万不要因好奇心驱使或非法目的而购买、使用,切莫以为通过网络渠道在境外购买就难以被追查而存在侥幸心理。如果又利用迷药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除走私毒品罪外,还可能构成抢劫、猥亵、强奸、强迫他人吸毒、故意伤害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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