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收购闲置土地政策来了
通知指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控制新增土地,优化现有资源,提高土地使用质量,支持盘活闲置土地,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见效,将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应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确保专项债券资金规范操作、精准高效地投入使用。专项债收购闲置土地政策来了!
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时,需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尚未纳入名录管理但符合条件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信息填报及证明材料提交,以便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优先考虑收回收购那些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但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此外,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后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及其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应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以较低的价格为基础确定收地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依据市场形势与合同履约情况集体决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确认。若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收回收购,则需重新定价。
原则上,当年收回收购的土地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如确有需求,则须严格控制规模并优化条件,在满足“五类调控”要求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一半。如果收回收购的土地用于民生领域或实体经济项目,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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