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从客梯车跌落不幸身亡
在充满人情味的乡村,邻里之间常常相互帮助、彼此照应。然而,好意有时也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悲剧。某圩日,黄某某好意搭载同乡远亲上街赶集,谁知下车后发现乘客竟没了气息,这样的意外让这位司机陷入了责任争议。乘客从客梯车跌落不幸身亡!
黄某某、黎某某和杨某某都是天等县某村不同屯的村民。2021年某圩日,黄某某驾驶自家三轮车搭运割草机、抽水机到街圩赶集,副驾驶位上坐着搭顺风车的黎某某。途中遇到杨某某招手拦车,黄某某同意其上车并让其独自坐在三轮车后的车厢里。三人还闲聊了几句,但到了街上停车后,发现杨某某侧躺在车厢里,已经没有鼻息,脸色发紫。报警后,黎某某留在现场,黄某某则开车将割草机、抽水机运到修理店修理。约5分钟后,黄某某步行回到现场,不久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到达,确认杨某某死亡,并将黄某某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事发后,杨某某亲属未要求对杨某某进行尸检。
杨某某亲属认为,黄某某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车厢没有安装座椅,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杨某某在其车辆上昏厥后,黄某某在发现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杨某某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因此,杨某某亲属将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83207元。
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驾驶自家非营运三轮车去赶集,途中遇到熟人黎某某和远亲杨某某,好心免费让二人搭顺风车一同前往乡里,属于好意同乘。在行驶过程中,黄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没有发生碰撞或交通事故,已经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杨某某独自坐在三轮车后的车厢,途中没有从车厢掉落,不能过于严苛要求司机黄某某或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黎某某时刻关注杨某某的健康状态。在停车发现杨某某异常后,黄某某和黎某某通过查看鼻息、眼睛和脸色等体征,并结合现场群众意见,判断杨某某已经死亡,此举符合普通人对死亡标准的认知。因此,黄某某不拨打120急救电话而离开现场将割草机、抽水机运去修理并无不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杨某某死亡原因不是黄某某驾驶三轮车发生碰撞或交通事故所致,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具有高度盖然性。黄某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发生碰撞或交通事故,已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在停车查看杨某某鼻息、眼睛、脸色等体征,并有热心群众帮忙查看确认杨某某已死亡后,黄某某才暂时离开5分钟,不存在未及时施救情形。杨某某亲属未对死者遗体进行死亡原因的检验分析,致使其死亡原因不能最终查明,应由杨某某亲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好意而无偿搭乘他人的行为,无偿性是判断构成好意同乘与否的核心要件。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黄某某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好意同乘中非营运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后果,本案造成杨某某死亡并非交通事故,不应以过于严苛的标准来要求作为好意搭乘的黄某某。好意同乘属于乐于助人行为,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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