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布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10月16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公布了《龙华大浪某工程项目“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4月1日14时25分许,大浪街道某工程工作井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所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工程名称为大浪街道某工程,全长31.6公里,合同工期从2021年11月19日至2026年11月19日,目前处于土建施工阶段。涉事设备为DZ1185盾构机,由刀盘(直径9.14米)、盾体(总长11.585米)及盾构后备套等部位组成。管片拼装机有三层作业平台,护栏高度分别为1.1米和0.75米。
建设单位为深圳某地铁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某股份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某工程建设咨询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湖南某工程公司。伤者王某为湖南某工程公司的普工,马某文为劳务班队长,王某坤为中国某股份公司的项目经理,宋某为中国某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望为上海某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的项目总监。
深圳某地铁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聘请了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理。中国某股份公司成立了工程项目部,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操作规程,但存在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按规则佩戴安全带的问题。上海某工程建设咨询公司成立了监理项目部,正常开展监理活动。湖南某工程公司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了口头安全技术交底,但未完全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2024年4月1日下午,王某在地下隧道拼装管片时,不慎从拼装机上坠落至下方推进油缸处受伤,坠落高度约5.5米。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用担架转移王某并立即升井,安全负责人李某安排车辆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王某坤得知情况后未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也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存在瞒报情况。5月6日,王某家属向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该起事故。
事故共造成1人受伤。伤者王某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多发颈胸椎横突、棘突骨折、头皮撕脱伤异物存留、双上肢外伤、腰1右侧横突骨折以及左肾多发小结石。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直接原因是王某站在拼装机平台围挡外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不慎坠落受伤。间接原因包括中国某股份公司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按规则佩戴安全带的安全隐患,湖南某工程公司未按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以及中国某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中国某股份公司和湖南某工程公司依法处理。鉴于王某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同时,建议对宋某和王某坤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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